3044永利集团院務公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貿學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衆依法獲取學院信息,深化經貿學院院務公開,推進經貿學院民主管理,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據高等教育法和學校院務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經貿學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信息,是指經濟與貿易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服務過程中産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所稱院務公開是指3044永利集团在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範圍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時、準确地向經貿學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衆公布。
第三條 經貿學院院務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經貿學院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科技安全、社會穩定和學院安全穩定。
第四條 學院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拟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有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五條 學院各單位發現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内及時發布準确信息予以澄清并報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章 公開的工作機構
第六條 經貿學院設立院務公開工作小組,負責經貿學院院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指導、推進、協調、監督經貿學院院務公開工作。經貿學院院務公開工作小組下設院務公開工作辦公室、院務公開工作監督辦公室。
第七條 院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設在學院辦公室,負責處理院務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經貿學院院務公開事宜;
(二)協調、管理、維護和更新經貿學院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答複向經貿學院提出的院務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經貿學院院務公開指南、院務公開目錄和院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拟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協調各單位的院務公開;
(七)與學院院務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院務公開工作監督辦公室設院工會主席辦公室。
各單位分管領導是本單位院務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與本單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時效性和保密等要素負責并進行審核。
第三章 公開的内容
第八條 經貿學院應當主動公開77779193永利院務公開目錄所要求的與學院相關信息,包括:
(一)經貿永利概況、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内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經貿學院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經貿學院章程以及經貿學院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經貿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
(四)各層次、類型學曆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争議解決辦法等;
(八)财務、資産與财務管理制度,經貿學院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财政性資金、受捐贈财産的使用與管理情況;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院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交流情況,外籍專家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除經貿學院已公開的信息外,經貿學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衆還可以根據自身科研、工作、學習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向經貿學院院務公開工作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經貿學院信息。但是否準許,由經貿學院院務公開工作辦公室核準。對于經貿學院院務公開工作辦公室無法确定是否應予公開的,由經貿學院院務公開工作小組确定。
第十條 經貿學院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隐私的;
(四)正在調查、讨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相關記錄和保存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經貿學院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經貿學院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四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一條 對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經貿學院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經貿學院網站、公告欄、宣傳闆、短信平台等内媒體和校、院年鑒或者簡報等方式予以公開;并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或者電子屏幕等場所、設施。
第十二條 經貿學院在經貿學院網站開設院務公開意見箱,建立有效鍊接,及時更新信息,并通過院務公開意見箱聽取對經貿學院院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經貿學院編制院務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公布和更新。院務公開指南包括經貿學院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和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複流程等。院務公開目錄包括經貿學院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責任部門等内容。
第十四條 經貿學院定期将經貿學院基本的規章制度彙編成冊,置于經貿學院有關内部組織機構的辦公地點、資料室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将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别彙編成冊,并及時補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
第十五條 經貿學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者獲取信息後,及時明确該信息是否公開。确定公開的,明确公開的受衆;确定不予公開的,說明理由;難以确定是否公開的,及時報請77779193永利審定。
第十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經貿學院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内容發生變更的,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應當報院務公開工作辦公室備案。法律法規對信息内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經貿學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衆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向經貿學院申請獲取經貿學院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确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院務公開工作辦公室代為填寫經貿學院院務公開申請,但須申請人簽名确認。
經貿學院院務公開申請應該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經貿學院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經貿學院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條 學院辦公室負責受理本學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衆向本學院提出的院務公開申請,按下列情況予以答複:
(一)屬于主動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确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内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内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
(五)申請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向經貿學院申請公開同一信息,經貿學院已經做出答複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七)經貿學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複。
第十九條 對于院務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場予以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将申請轉相應職能部門閱處,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給予答複。
對于經貿學院院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轉來的院務公開申請,信息擁有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内反饋意見。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信息擁有單位應做出說明并經院務公開工作辦公室同意,由受理機構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對學院層面的依申請公開工作有異議的,可提交經貿學院院務公開工作小組裁定。
第二十條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經貿學院将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做出答複的,視為不同意公開。經貿學院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予以公開,并将決定公開的信息内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條 經貿學院處理院務公開申請發生的檢索、複印、郵寄等成本費,由申請人承擔。收費标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财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經貿學院财務。
第二十二條 經貿學院已明确答複不予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或提供。
第五章 公開的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經貿學院工會負責院務公開工作的内部監督、檢查和考核評議的組織工作。
第二十四條 經貿學院每年12月底前編制經貿學院上一學年院務公開工作年度台賬和報告,并報送學校。
院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經貿學院主動公開信息情況;
(二)經貿學院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情況;
(三)因院務公開申請提起訴訟的情況;
(四)經貿學院院務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在院務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師生員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了解服務對象對院務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經貿學院辦公室、院工會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處分;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院務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院務公開内容、院務公開指南和院務公開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經貿學院院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